任某
王信川(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
任云芝
石某某高新技术开发区留村乡北庄村民委员会
李维广(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高新区北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信川,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云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任某之儿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高新技术开发区留村乡北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留村乡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芬利,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维广,河北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石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后,任某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1999年被上诉人北庄村村委会开始了新的一轮的土地承包到户工作,被上诉人将土地承包完毕后,原承包土地为1.84亩。2008年,国家为农民发放重量补贴时,是按照原告所承包的实际地亩数即4.84亩发放的。石药集团将原告的土地占用,但被告借口账上原告的土地为1.8亩,拒绝按照原告被告占土地的实际地亩数发放占地补偿款。原告要求要求被告按照原告被占土地的实际地亩数发放补贴款。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虽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其亩数为4.84亩,承包合同上载明任某承包土地面积系1.84亩,后在1983年第一轮承包时增加了3亩地。增加了政府发放的粮食补贴应按4.84亩进行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石某某高新技术开发区留村北庄村乡北庄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某支付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共计114080元;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被征收的3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共计186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00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虽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其亩数为4.84亩,承包合同上载明任某承包土地面积系1.84亩,后在1983年第一轮承包时增加了3亩地。增加了政府发放的粮食补贴应按4.84亩进行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石某某高新技术开发区留村北庄村乡北庄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某支付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共计114080元;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被征收的3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共计186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00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史占群
审判员:刘春林
审判员:李秀云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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