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思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伟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丽,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堎,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炜。
被告:揭阳市尚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彬。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广东思某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思某某公司)、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力鞋业公司)、揭阳市尚好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好鞋业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广东思某某公司及被告回力鞋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Mocmoc摩丝摩丝”美术作品(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4-F-XXXXXXXX)的侵权产品,被告尚好鞋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原告系“Mocmoc摩丝摩丝”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而“Mocmoc摩丝摩丝”美术作品形象自诞生以来,深受公众追捧,在全国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后经原告查证发现,被告广东思某某公司及被告回力鞋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授权且未支付报酬,非法将系争美术作品用于其生产的侵权产品,被告尚好鞋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阿里1688”网站开设的网店擅自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并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涉讼。
被告广东思某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被告尚好鞋业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揭阳市,即涉诉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揭阳市,故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回力鞋业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广东思某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思某某鞋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思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黄 莺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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