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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长江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张旭光,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委托代理人张蛟,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长江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长江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00元,减半收取1,185.00元,由原告任长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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