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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程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张宪廷(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
程志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孟某某
锦州海港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
韩光军
大连宏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原告:任某某,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代理人:张宪廷,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志强,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孟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锦州海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被告:韩光军,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朝阳市。
被告:大连宏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程志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被告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悦贤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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