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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周连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任学功
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周连合
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任某某,农民,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任学功。
委托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连合,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周连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志玮
审判员:佟德龙
审判员:赵守勤

书记员: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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