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神帆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凉风中路10号。
被告:陆世兵。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2988号怡风会馆1底层右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重庆市神帆航运有限公司、被告陆世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神帆航运有限公司、被告陆世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支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书记员: 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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