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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某八方村民委员会、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河北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某八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八方村。
法定代表人:双福增,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林强,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高庆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正荣,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某八方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方村委会)、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被告八方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林强、王鑫、被告天然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燕、关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303321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待伤残鉴定后核准);3、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及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任某某进行伤残评定,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346468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0155元。后任某某放弃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4359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3日,原告任某某位于石家庄高新区八方村青年街15号的家中发生天然气爆炸引发火灾,导致原告受重伤,财产受到巨大损失。2015年11月16日,石家庄高新区消防大队作出石高公消火认字[2015]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是原告家中天然气表前管道游刃处泄漏的天然气遇原告点烟时打火机明火爆炸起火。被告天然气公司作为原告家天然气的供应方疏于管理,未对安全用气尽到安全检查义务;被告八方村委会作为实际管理者,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前自行整修原告家门前道路,挖开地面触动并露出天然气管道,直接造成天然气泄露。两被告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次事故,导致原告被严重烧伤,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原告长期住院,疼痛难忍,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作为家庭支柱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贫困之中。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天然气公司辩称,1、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中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部分金额;判令我公司在应负份额内承担赔偿费用及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及理由:一、1、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或证据证明。1、护理费:原告未提交明确记载护理期间的医学诊断证明书,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护理期为120天;2、营养费:原告未提交医学诊断证明书证明营养期,而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营养期为100天;3、残疾赔偿金: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户籍地属城镇区划范围内,且其提供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459元与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8249元不一致;4、财产损失: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包括房屋结构损失、电器损失、衣物损失,原告提供的有效发票证明的损失金额为5954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的金额偏高。二、我公司对法律有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按照本案责任比例承担应负部分;对于酌定赔偿部分,因过错程度较低、无任何获利,应较另一主要侵权责任人少赔。
八方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表示同情,愿意积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对原告的每一项具体的赔偿主张同意天然气公司意见,有些在合法范围之外的望法院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晚9时许,任某某在自家东卧室点烟时天然气爆炸发生火灾,任某某被烧伤,家中部分物品被烧损。任某某烧伤后即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身体体表60-69%烧伤,第一次住院61天。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7月29日任某某第二次到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治疗,住院95天,诊断为瘢痕增生、瘢痕挛缩、四肢功能活动障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任某某的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均为120天,营养期为100天。任某某提交2016年10月14日、2017年3月24日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门诊病历两份,诊断为全身瘢痕增生、瘢痕溃疡、双下肢腘窝瘢痕挛缩畸形、四肢运动功能障碍,建议行双下肢溃疡及挛缩畸形松解整形修复术,住院费用约5万元;每日需进行一次关节粘连传统松解术大关节,每次420元,治疗半年。任某某提交护理人员其妻子李泽园工作单位河北岭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显示李泽园从事财务工作、月工资3400元、停发工资(此次2015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5日)52997元。提交任某某误工证明,任某某月平均工资3000元,此次停发2015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5日工资46900元。任某某提交宋某某人民政府、八方村委会出具的被扶养人情况及无收入来源证明,证明任某某女儿任涵玉xxxx年xx月xx日出生,儿子任俊熙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刘香素1960年出生,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任某某兄弟两人。任某某提交汽油费发票7张,金额1156元。石家庄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费1400元。
任某某被烧伤后曾于2016年1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作出(2016)冀019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天然气公司、八方村委会均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住院票据、营业执照、工资表、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被扶养人情况及无收入来源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石家庄高新区法院(2016)冀019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任某某因天然气爆炸烧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天然气公司、八方村委会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任某某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住院,住院医疗费46731元,门诊医疗费(关节粘连传统松解术大关节)6090元,共计528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住院95天,计9500元。任某某提供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门诊病历,医院建议行双下肢溃疡及挛缩畸形松解整形修复术,住院费用5万元,每日一次关节粘连传统松解术大关节,每次420元,治疗半年,费用76650元。医院根据任某某的病情出具门诊病历确定任某某需进行的后续治疗,该后续治疗费126650元必然发生,本院予以支持。任某某因天然气爆炸被严重烧伤,鉴定结论误工期12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00天,不符合任某某的伤情实际,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任某某护理期、营养期为一年。任某某第一次诉讼时提交证据证明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雄亚针织品经营部工作,月工资3000元,误工时间计算至2016年12月9日,误工412天,第一次判决误工费已计算61天,故本次误工时间412-61=351天,每天100元,误工费35100元。任某某提交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其妻子李泽园月工资3400元,任某某主张护理期352天符合法律规定,护理费为39326.67元。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任某某需加强营养,营养期一年,住院95天,营养费每天50元,共460天,营养费23000元。任某某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249元,残疾赔偿金为225992元。起诉时任某某女儿5周岁,儿子0.5周岁,计算至年满18周岁,扶养人为任某某及其妻子二人,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910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女儿为49675.6元,儿子为66871元;任某某母亲56周岁无其他生活来源,任某某兄弟二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为76424元。任某某主张交通费1000元,并提供加油费票据,交通费必然发生,酌定800元。鉴定费1400元。任某某被烧伤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为宜。综上,任某某因烧伤造成的上述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7560.27元。八方村委会应承担70%赔偿责任,即509292.19元;天然气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18268.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任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18268.08元;
二、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某八方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任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509292.19元;
三、驳回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6元,由河北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43元,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某某八方村民委员会负担8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刘畅
人民陪审员 李建敏
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

书记员: 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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