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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张某某与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闸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成,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闸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闸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东,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玉,该村村民委员会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文忠,淮安市淮安区淮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任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闸北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30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某某、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正洪 审判员  钱明芳 审判员  梁新星

书记员:陶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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