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茨榆坨镇营销服务部,所在地唐山市滦县茨榆坨镇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建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茨榆坨镇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茨榆坨镇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县茨榆坨镇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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