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孙保国等85名被上诉人(名单附后)。
上列85名被上诉人诉讼代表人:
吴亚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海公寓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07021978********。
马贵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海公寓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07031957********。
杨庆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海公寓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07021956********。
常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海公寓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07061966********。
赵丽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南海公寓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07031967********。
被上诉人:李来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阴发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未到庭)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伟、白彦兰、付绍臻、赵秀英、李文海、李万喜、吴海珑、李彩娟、孙文启、张淑瑛、周银风、赵丽珍、黄文智、顾贵忠、包旭峰、刘庆兰、强哨滨、王晓春、孙世清、赵起林、赵胜利、任海生、戈旭珍、裴玉贵、张青、孙建国、刘利军、沈振清、樊荷花、王月梅、常平、杨庆利、马贵全、王伟、王瑞洁、徐爱兰、徐志富、孙保国、贾旬、王建萍、郝东升、侯永宇、王燕飞、史志华、曹建国、庞占果、王飞、胡海英、原师、高志军、李海柱、温海青、张翼伟、王福生、段志和、沈建兵、何春发、焦克瑜、任同海、王飞兵、吴亚琼、袁晓刚、刘玉英、田国仙、李雪琴、韩宝华、常建民、张玉喜、丁勇利、张友、董振东、李日升、杨再斌、刘昌、闫静、段文军、苑华中、江玉琦、孙艾、辛艳军、宋占林、薛亚森、崔锦新、董重杰、李来春、阴发峰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79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昭彤,被上诉人张伟等83名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吴亚琼、马贵全、杨庆利、常平、赵丽珍,被上诉人阴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来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李来春拍卖锅炉房并筹集资金,属于上述条例(五)、(六)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李来春提供的证据显示在拍卖锅炉房并筹集资金事项中,没有由业主共同决定。其组织的拍卖行为因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导致无效。基于无效的行为,返还锅炉房的责任应由实际购买人即任吉德承担,任吉德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任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万军
审判员 吴义清
审判员 赵洲
书记员: 武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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