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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秦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煜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秦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步松,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苏贵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秦某、秦菊芳、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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