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煜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秦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步松,上海市永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苏贵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秦某、秦菊芳、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证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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