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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素明与孙某某、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孙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任素明与孙某某、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任素明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素明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孙立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3元,减半收取计1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海龙

书记员: 胡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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