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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法定代理人:任某(任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法定代理人:张某(任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鄂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任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任某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中任某某申请追加被告,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理由是否成立,裁定驳回或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另,处理健康权纠纷案件时,应尽量查明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并准确认定和分配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任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国文
审判员  刘岳鹏
审判员  曹家华

书记员:丁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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