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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赵显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显赫。

任某某与赵显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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