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
吴智泉(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元某某交通联运站
张某
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智泉,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元某某交通联运站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职务:站长
代理人郭树增,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某。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省元某某交通联运站、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牛兴华
书记员:赵瑞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