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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河北省元某某交通联运站、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吴智泉(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元某某交通联运站
张某

原告任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智泉,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元某某交通联运站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职务:站长
代理人郭树增,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某。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省元某某交通联运站、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牛兴华

书记员:赵瑞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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