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邱县。
原告:睢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睢金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406号。
负责人:孙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睢连某、睢金钰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睢连某、睢金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某某、睢连某、睢金钰负担。
审判员 郭雪峰
书记员:张海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