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章,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被告:任某,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原告任某与任章、任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永生
书记员:崔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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