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任某与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任某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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