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6436-8。
法定代表人:魏林波,首席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地明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韩治久,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一博,警官证号码黑消字第02746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消防支队警官,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霍红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第三人:哈尔滨广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三道街哈量新区38栋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100100048218。
法定代表人:梁景伟,经理。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公安消防支队、第三人霍红彬、哈尔滨广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以与被告另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0元,减半收取计4085元,由原告刘任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来晓强
代理审判员 韩雪雪
代理审判员 常伟娜
书记员: 徐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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