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系王洪江的妻子。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系王洪江的长子。原告:王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系王洪江的次子。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被告:赵向阳,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沧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4178379N。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书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王得、任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向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因原告王某、王得、任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向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得、任某某撤回对赵向阳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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