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磊,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金荣
书记员: 马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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