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彬,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南
书记员:赵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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