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瑞
任连杰
任海明
刘风良
王冠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任海瑞。
委托代理人任连杰。
委托代理人任海明。
被告刘风良。
委托代理人王冠亮,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刘风良名下冀11.05262号拖拉机,现因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风良名下的冀11.05262号拖拉机的冻结。
本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1)衡桃北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刘风良名下冀11.05262号拖拉机,现因双方协商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风良名下的冀11.05262号拖拉机的冻结。
审判长:王湛湘
审判员:刘月红
审判员:张晓静
书记员:刘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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