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任海富与郝治国、史建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海富
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郝治国
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史建明
陈绍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任海富。
委托代理人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治国。
委托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建明。
委托代理人陈绍桐、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富与被告郝治国、史建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海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本院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海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本院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林

书记员:刘文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