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富
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郝治国
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史建明
陈绍桐(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任海富。
委托代理人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治国。
委托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建明。
委托代理人陈绍桐、张志刚,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富与被告郝治国、史建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海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本院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海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0元,本院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林
书记员: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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