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海仃,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被告:河南省上蔡县白圭庙棉花原种场,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塔桥乡白圭庙村。
法定代表人:马立群,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农业局,地址:上蔡县白云大道北段86号。
法定代表人:周舒,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任海仃诉被告河南省上蔡县白圭庙棉花原种场、上蔡县农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任海仃诉称,原告于1974年12月参军,1978年从部队退役,在此期间原告档案一直存放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武装部。1978年原告档案由上蔡县农业局提走,1978年3月16日上蔡县农业局分配原告至上××白圭庙棉花原种场上班并为原告发放工资,1983年1月,包括原告在内的二百多人被上蔡县农场辞退。此后,原告多次要求上蔡县农场恢复原告工作,但农场拒绝答复。2007年原告再次要求二被告恢复原告工作时,才被告知原告档案早已丢失,无法为原告重新安排就业及办理退休手续。此后,原告为档案事宜四处奔波,但二被告相互推诿,导致原告因无档案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上××白圭庙棉花原种场、被告上蔡县农业局协助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档案并未在二被告处存放,且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被告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协助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属于劳动人事部门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河南省上××白圭庙棉花原种场协助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上蔡县农业局协助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请,因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就本次纠纷曾起诉过上蔡县农业局,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豫1722民初3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上蔡县农业局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为由,驳回原告任海仃的起诉,且该裁定已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原告请求上蔡县农业局协助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请,本院亦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海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新年
书记员: 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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