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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任某某等与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慧敏,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法定代表人:赵少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建斌,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某、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应由原告领取的2016年的土地补偿款。二、判令第三人将2017年及以后的土地补偿款交付给二原告;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2年原告任某与被告姐姐冯双英(已故)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女任某某。1998年4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将家庭承包的口粮地2亩、荒田8亩,由长城葡葡基地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利用,每年补偿款为720元。2006年原告与冯双英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补偿款一直由冯双英领取,2014年土地补偿款增加为每亩450元。2016年冯双英死亡,2016年的补偿款由被告从第三人处取走。被告不是原告家庭成员,无权领取土地补偿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任某、任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第三人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补偿款虽然由冯某某领取,但实际收款人是赵建河,第三人怀来县土木镇土木村村民委员会亦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原告任某、任某某的起诉被告冯某某返还补偿款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任某某的起诉。诉讼费50元,依法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江

书记员:杨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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