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洁,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张沄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晓,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静雅,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任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瑞敏
书记员: 杜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