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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锦市泓榞粮油贸易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钱龙缘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文,黑龙江建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某于2018年8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7)黑810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9.00元,减半收取1,694.50元,由上诉人任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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