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剑锋。
委托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高献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任某某驾驶的冀A606T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就地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处分上述财产,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小青
书记员: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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