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祥,上海聚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息县,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认为,原告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15弄受伤,侵权行为地位于浦东新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骑电动车在本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15弄处受伤,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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