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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邓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某
杨丽红
邓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刘迎春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代理人杨丽红,女,易县开元街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云超,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迎春,男,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原告任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文章
审判员:李文帅
审判员:冯鲲鹏

书记员:薛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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