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民
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
铁淑珍
高德兴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民,现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淑珍,现住青冈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德兴。
原审被告刘俊平,现住青冈县。
上诉人任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亮,被上诉人铁淑珍、高德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俊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5)青法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杜雪红
审判员:付振铎
书记员:张霖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