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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正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正月,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肖,系上诉人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住所地:藁城廉北路426号。
法定代表人:贾增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程晓甜,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聆帆,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海,系原审第三人王聆帆丈夫。

上诉人任正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原审第三人王聆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9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被继承人任君驰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生父任正月、生母王聆帆、继母任彦肖,因任彦肖于2017年6月29日声明放弃了在原告处两份保单下的死亡保险金及一切权益,故死亡保险金60000元应由剩余的法定继承人任正月、王聆帆继承,平均分配,各得一半。原告在理赔过程中,将该保险金全部支付给了任正月,任正月对多收的30000元保险金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还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三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林
审判员 刘立虹
审判员 王淑芳

书记员: 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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