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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梓邺与上海资优儿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梓邺,男,201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任学林,系任梓邺之父,住同任梓邺。
  法定代理人:凌士娟,系任梓邺之母,住同任梓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资优儿科教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秀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梓邺与被告上海资优儿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梓邺于2019年6月2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梓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任梓邺负担。

审判员:许  倩

书记员:章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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