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尤家沟采区。法定代表人:张有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赤城县忠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顺国基于同一事实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均同意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冀0732民初774号案件审理。
代理审判员 温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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