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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桂江与庞某某、下花园区京园煤栈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桂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王国良,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于宏钟,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下花园区京园煤栈,住所地,下花园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706600010923
法定代表人祁桂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亚男,业务经理。

原告任桂江与被告庞某某、下花园区京园煤栈(以下简称京园煤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桂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良,被告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宏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下花园区京园煤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庭后由其委托代理人尹亚男递交了答辩状及照片12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桂江为被告庞某某开大货车,2016年11月23日,原告任桂江与被告庞某某一同到一煤栈拉煤。被告庞某某驾驶车辆过磅,因过磅时车上只能留一人,故原告任桂江下车,后不慎掉入煤栈内深坑中受伤,并由被告庞某某将原告送往怀来县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晚又送到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054.20元,其中被告庞某某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并给付原告现金20000元。2017年1月16日,赤城新农合补偿原告27146.63元。2017年6月13日,怀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怀司鉴中心[2017]医鉴字第085号鉴定意见:1.十级伤残(第2腰椎压缩骨折);十级伤残(左髌骨粉碎骨折);2.休治期180日;3.护理期限及人数一个人90日;4.营养期限90;5.适时行腰椎、左髌骨内固定物取出术。原告支付法医鉴定费3086元。另查明,原告父亲任选,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赤城县雕鹗镇××村,原告任桂江与任桂海、任桂何、任桂花系同胞兄妹。原告长子任帅,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与原告及妻子赵云云居住于赤城赤城镇。

本院认为,原告任桂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发生在被告京园煤栈内,且京园煤栈对此予以否认,故原告要求京园煤栈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任桂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承担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由于其本人对于此处环境不了解,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次伤害的主要原因,其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庞某某作为原告雇主,在拉煤过程中对原告疏于管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庞某某已经为原告支付的医药费和20000元现金可作为对原告的损害行为的赔偿,不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桂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原告任桂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及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玉高

书记员:童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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