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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桂某与魏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桂某
魏某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任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赤城镇经贸北路廉租楼3号楼5单元503室。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城县赤城镇松林街94号。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赤城县赤城镇松林街94号。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桂某与被告魏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桂某、被告魏某某及被告魏某某、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法传唤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李树军借原告3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放弃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树军用汤泉美景商品房预约书和魏建军购房定金收条作为抵押,且李树军在3个月前已去售楼处将抵押撤掉,属于无效抵押。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属于李树军与被告魏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李树军已病故,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应由被告魏某某负责偿还。被告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李树军借原告3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放弃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树军用汤泉美景商品房预约书和魏建军购房定金收条作为抵押,且李树军在3个月前已去售楼处将抵押撤掉,属于无效抵押。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属于李树军与被告魏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李树军已病故,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应由被告魏某某负责偿还。被告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李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借款义务。
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长:司平
审判员:孙秀荣
审判员:王喆

书记员: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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