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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閤光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閤光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从事石材加工。
委托代理人:宋继红(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潘宏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閤光云为与被上诉人任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鑫、张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閤光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继红,被上诉人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宏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任某某诉称:2015年6月10日晚8点40分左右,我接孙女任梓媛放学回家,走到随州市老火车站院内长城大理石(被告閤光云经营)房屋旁边时,突然从房屋顶上掉下来一大块彩钢瓦,将我和孙女打倒,并将我的右腿打断,看到我被打伤后,孙女就立即喊救人,被告的父亲听到后立即将我背到他的小屋门口坐下,当时我的右腿已经不能动了,孙女要求报警,被告说不要报警,他负全责。后閤光云打了120将我送到医院救治。出院后我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赔偿我的损失。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32295.7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被告閤光云辩称:2015年6月10日晚8点40分左右,我们一家刚吃完饭,听到屋外传来的求救声,外面一片漆黑,当时任某某的身边只有一个小女孩,彩钢瓦(长8.5米,宽0.9米,有一定的重量)离任某某有一米多远,我爸爸将任某某背到屋里,当时我们没有看到任某某的腿上有任何外伤,他在屋里大吵闹说是我们的彩钢瓦打断了他的腿,如果我们不治好他,就找人来砸我们的店,他的孙女说要报警我们并没有阻止,无奈之下我们打了120将其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我不懂法,怕他的吵闹影响生意,住院时任某某钱不够,我交了费用。医生开始问他是如何受伤的他说是彩钢瓦砸伤的,当他从别人那知道农村合作医疗卡可以报销部分费用时又跟医生说是自己不小心走倒碰伤的。他经常威胁我,到我店里闹事,我们出于仁道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用。任某某的儿媳拿走了合作医疗报销的3000元。任某某出院后经常来我的店找我要钱,给我带来了很多困扰,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查明:2015年6月10日晚8点40分左右,原告任某某接孙女任梓媛放学回家,走到随州市老火车站院内长城大理石(被告閤光云经营)房屋旁边时,因当天风刮的较大,从房屋顶上掉下来一块彩钢瓦(长8.5米,宽0.9米),将原告和其孙女打倒,原告因彩钢瓦倒在其身上,致其右腿骨折。见到原告受伤后,原告孙女就立即喊救人,被告的父亲听到后立即将原告背到他的小屋门口坐下,后閤光云打了120将原告送到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9天,用医疗费17506.07元。2015年12月21日,任某某经湖北随州中意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任某某因外伤致右膝部损伤不构成残疾;2、伤后误工180日,一人护理90日;3、后期促进质生长,复查及取内固定物费用拟定为柒仟元。原告任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8478.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19天×50元),法医鉴定费135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护理费7084元(28729元∕年÷365天×90天),交通费430元,共计35292.77元。
原审另查明,原告任某某在住院期间,被告閤光云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7506.07元。后原告任某某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因被告房屋上的彩钢瓦坠落致原告任某某受伤,且被告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对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因原告现已七十岁有余,且没有提供其所在工作单位向其出具的工资收入凭条,对原告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其向法院提供的票据为430元,对没有票据的交通费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住院期间医疗费和原告领取了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3000元,应从总损失中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閤光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某因受伤形成的经济损失14786.70元;二、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閤光云负担。
经审理查明,任某某受伤地点附近只有閤光云是彩钢瓦房屋。原审认定其他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任某某是否系上诉人閤光云屋顶坠落的彩钢瓦砸伤。上诉人閤光云在被上诉人任某某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中称“你晚上从这里走打了,6米多高,彩钢瓦掉下来,我第一时间送医院”,二审庭审时閤光云陈述“是我说的,他侄子把我按在地上逼我说的”,“我不知道当时他们在录音。没有证据证明他们胁迫我”。因录音证据主要内容为2015年7月17日21时左右任某某及亲属来上诉人閤光云的大理石加工店内与閤光云就任某某二次手术费支付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上诉人閤光云承认录音内容是其陈述,即对录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一审提交的仅有任某某签字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18日的协议书,也能印证被上诉人任某某与上诉人閤光云就任某某二次手术费支付问题进行了协商,故本院对上述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上诉人閤光云主张录音内容是其在被胁迫情况下陈述的,虽然閤光云在一审提供了閤光军、周桂琴的证明,证明中载明“2015年7月17日晚上9:00左右,任某某带着十几人来到我家,将我大哥按在地上,并将我们赶开”,但该内容与录音证据中显示的证明人閤光军、周桂琴参与了协商过程的内容不符,且证明人閤光军、周桂琴系上诉人閤光云的弟弟、弟媳,与閤光云有利害关系,也未出庭作证,该证明不能达到閤光云主张的录音内容是在被胁迫情况下陈述的证明目的。閤光云主张录音时被胁迫,其既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事后也未就此事向公安部门报警,故本院对于閤光云的该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任某某的受伤原因,閤光云在二审庭审中陈述“我的彩钢瓦放在院子里,用网围着,他是在院子外面摔伤的”。本院认为,閤光军、周桂琴在一审的证明载明“当时我们都没有听到彩钢瓦落地的声音,彩钢瓦离任有1米多远”,与上诉人閤光云在一审答辩陈述“彩钢瓦(长8.5米,宽0.9米,有一定重量)离任某某有一米多远”的内容一致,说明:上诉人父亲发现任某某受伤时,上诉人所有的彩钢瓦在任某某附近。閤光云在二审庭审中的上述陈述与其提交的閤光军、周桂琴的证明内容及其在一审答辩内容相互矛盾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故閤光云上诉称任某某是在院子外面摔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
閤光云上诉称,任某某在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3000元的事实说明任某某是自己走路不小心摔伤的,与上诉人閤光云无关。本院认为,对双方争议的任某某受伤原因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应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庭审查明事实及本案案情综合予以认定,任某某是否存在不当报销农村合作医疗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一审法院依据3000元现由任某某领取的事实及受害人损失填补原则对报销的3000元予以扣除并无不当,但不能据此认为任某某受伤原因系自己摔伤,两者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閤光云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分析,对于任某某受伤原因这一争议事实,任某某提交了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閤光云未提供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结合庭审查明事实,依法采信任某某所主张的其因閤光云房屋彩钢瓦坠落受伤这一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任某某已经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閤光云房屋彩钢瓦坠落而遭受人身损害,即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均已尽到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閤光云作为致任某某受伤的彩钢瓦所有人,应当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閤光云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彩钢瓦坠落致任某某受伤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应当对任某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任某某对一审法院的损失认定并未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认定任某某损失共计35292.77元,扣除閤光云已支付的任某某医疗费用17506.07元及任某某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3000元,判决閤光云赔偿任某某因受伤形成的经济损失14786.7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閤光云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閤光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周 鑫 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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