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刚,黑龙江东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周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羽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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