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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黑龙江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刚,黑龙江东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周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凤羽 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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