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
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郭某
原告任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郭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孔垂生
书记员:成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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