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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汾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汾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7日08时许,被告人任某甲持A2实习驾驶证驾驶晋L****6重型半挂牵引车、晋L****挂车(空驶),由汾西县驶往交口县途中,沿岔上线行驶至霍家坪村路段,与相向行驶的任某乙驾驶的隆鑫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任某乙当场死亡。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发生事故时,被告人任某甲驾驶晋L****6 -晋L****挂号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4-69km/ h;经汾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410341201900006号认定书认定,任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王鸿皓、贾志勇等证人证言;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鉴定意见: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129号、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汾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任某甲交通肇事一案有关情况说明》《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及《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积极达成人身伤亡赔偿协议并取得刑事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耀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汾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关于任某甲交通肇事一案有关情况说明》1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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