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李某甲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的代理人、被告李某甲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份,被告李某甲在石家庄市××新区固××社区(××正定县××)内张贴大量《告全体村民书》。该《告全体村民书》主要内容为:“一、在2007年卖地185.19亩,任某某作为村书记隐瞒村民九年,理应谁花钱谁负责,他任某某承认花钱,法庭上签字,为什么让村民负担434.1027万元巨额财产损失,理由在哪里,村民为什么受此屈辱?二、在2011年村办理五个公司,任某某作为党支部书记隐瞒事实真相,自行将其签字注销处理,既没人委托,又不是固营法人代表,将上实担保公司900万元,商贸公司1270万元及下属装饰材料公司650万元,花卉苗圃公司600万元,建筑公司600万元,共计入注金额4020万元款项不敢公开、公布、落实,实为可笑。三、任某某身为固营党支部书记,以权谋私,横行霸道,让其亲信、亲属瓜分林场,乱种乱建,像这样目无党纪国法,以村民利益于不顾的书记称职吗?广大村民同志们到了该想一想,认真思考的时候了。居委会主任:李某甲。”原告认为上述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
2015年9月6日、9月8日,固营社区(原固营)支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将村办五个公司(即石家庄市固营商贸有限公司、正定县固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正定县固营花卉苗圃有限公司、正定县固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上实担保有限公司)注销。该两份会议记录上均有“李某甲”的签名。
上述事实,由《告全体村民书》、会议记录、原告及被告的陈述意见等证据证实。
在庭审中,关于原告的任职情况,被告称:原告任某某于2006年-2008年担任固营委会副主任,2009年-2014年担任固营(固营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居委会)副主任,2014年-2015年2月担任固营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固营社区居委会主任;被告李某甲于2015年2月开始担任固营社区居委会主任至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对被告所说的原告的任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本案系因被告在社区内张贴《告全体村民书》所引发,对于该《告全体村民书》中的内容,被告提交了诸多证据,试图证明该内容真实有据,并非捏造、虚构事实。但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2014年才开始担任固营社区党支部书记的“任某某作为村书记隐瞒村民九年,”也不能证明“他任某某承认花钱,”更不能证明村民为此受到了屈辱。而由固营社区“支村两委会”的会议记录可证实,注销该社区所办公司是经支村两委会研究决定的,并非“任某某作为党支部书记隐瞒事实真相,自行将其签字注销处理。”至于被告所提交的固营委会与村民张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固营林场部分现状照片,既不能证明“任某某身为固营党支部书记,以权谋私,横行霸道,让其亲信、亲属瓜分林场,乱种乱建,”也不能证明原告“目无党纪国法,以村民利益于不顾。”因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告全体村民书》所讲的事实确实无误,其以张贴《告全体村民书》的方式,公然散布虚假事实,大量使用贬损性词语评价原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李某甲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原告主张被告向其登报赔礼道歉,在固营内张贴不少于100份的道歉信,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因被告系在固营社区内传播侵权内容,传播对象及范围较为固定,再考虑到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名誉的影响程度,为消除《告全体村民书》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应在固营社区内的公开场所以书面形式公开对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固营社区内的公开场所以书面形式公开对原告任某某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二、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志勇
书记员:王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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