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
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解某甲
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解东乙
原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河县。
被告解东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河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解某甲、解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现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担负。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长:楚中亮
审判员:王保增
审判员:周新乾
书记员:武月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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