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新立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兴城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显锋、接婷婷,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时,被告方对原告本人起诉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本院经对原告本人核实认为,其对本案起诉不知情,故被告方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周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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