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基石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秋平,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边
书记员: 向婷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