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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基石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秋平,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边

书记员: 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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