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
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任某。
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霞。
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某房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的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诉称,被告雇佣我为其田某物业烧锅炉,欠我2014年工资7500元,至今不给,为维护我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
被告田某房开辩称,对任某的工资我清楚,应该是对的了。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为被告田某房开提供劳务,房开公司应当依约给付劳务费,双方对欠款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任某劳务费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为被告田某房开提供劳务,房开公司应当依约给付劳务费,双方对欠款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任某劳务费7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亚南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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