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许贵山
书记员: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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