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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某
张银亮(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臧济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威远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银亮,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石家庄市承德木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臧济华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韩立芹

书记员:杨红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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