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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有胜、李某成诉刘某某、田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任有胜
李某成
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田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有胜。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成。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
上诉人任有胜、李某成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1)宣县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田某某不属于宣化县赵川镇赵川村村民,无权分得和占用诉争宅基地。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应一并转让。任有胜、李某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立案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1)宣县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田某某不属于宣化县赵川镇赵川村村民,无权分得和占用诉争宅基地。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应一并转让。任有胜、李某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立案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1)宣县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郑晓鸣
审判员:王潇
审判员:马瑞云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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