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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宋瑞方,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露,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该公司员工。

任某某与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喜庆

书记员: 牛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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