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宋瑞方,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露,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该公司员工。
任某某与石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喜庆
书记员: 牛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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